单位名称:孟津县麻屯华荣木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16L718R
地址:孟津区麻屯镇上河村
经营者:郭广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居民楼,经对你单位北厂界进行噪声监督性监测,噪声值为64.2分贝,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60 分贝。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4.法人及当事人身份证;5.授权委托书;6.环评审批资料;7.排污许可证;8.现场勘察示意图;9.现场照片;10.监测报告;11.现场检查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2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单位:在 2024 年 7月 24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
2024 年 7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车间与抛丸机隔音封闭作业,未整改完成。2024 年 8 月 16 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复查时厂区北侧生产车间及抛丸机已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经监测北厂界昼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8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 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 1, 3, 1],处罚金额(X):43657,代入公式:43657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52 + 12 + 32 + 12 ) / ( 52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3657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虽然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但你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才完成整改,已超过我局对其下达的整改时限要求,且你单位在2023年5月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被我局行政处罚过一次,因此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情节。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整元(¥:43657.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服务中心;账号:************1012—0001******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3 日